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治理,规范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进条件》(以国家产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2007年焦炭出口供货数目在25万吨。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5-2007)年均焦炭出口数目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养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分证实2007年和2008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分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5-2007)年均焦炭出口数目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5-2007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养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步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目,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近三年(2005-2007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