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产业和信息化部产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1]35号
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现将《产业和信息化部产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产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doc
二О逐一年一月十八日
产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和信息化部所辖产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治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产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治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产业和信息化部所辖产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化工、石化、玄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产业、电子等。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产业行业范围内同一的技术和治理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等技术和治理要求;
(二)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息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基础性要求;
(四)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治理要求。
第五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编写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六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七条 产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产业和信息化部同一治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充分发挥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体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
(二)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根据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第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的需要,同一部署编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机构就有关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形成立项建议,报产业和信息化部。
(三)产业和信息化部按立项原则组织对各行业的立项建议进行协调,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建议。公然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编制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落实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监理、科研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