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有关中心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推动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炼铁、炼钢、轧钢企业,以炼铁、炼钢、轧钢为主的钢铁联合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氧气、耐火、碳素、铁合金等企业。
一、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做到责任具体、分工清楚,主体明确、责权同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与岗位要求能力相适应的职员;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进的有效落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处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解决各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题目。
团体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治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纵规程。必须建立以下安全治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治理、检验施工治理、危险源治理、特种作业治理、危险品存储使用治理、电力治理、能源动力介质使用治理、隐患排查治理、监视检查治理、工作联系和确认、外用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分析预警与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赏罚等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更新和生产需要,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岗位技术操纵规程等进行修订完善。
3.加强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建设。企业从业职员超过300人(含本数)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职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职员;从业职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治理职员。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职能,安全生产治理职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相关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种别治理岗位的待遇。
4.实施领导干部和治理职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和治理职员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治理,特别是加强涉及煤气、高温金属液体、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重点环节、部位的安全治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题目。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要在企业明显场所公告,接受职工监视。
5.保证安全生产投进。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进,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维护、改造、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