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3日,产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加强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产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有关中心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推动产业领域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熟悉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产业能源消费量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是消耗能源的主要领域,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明显,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资源节约基本国策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地产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结合本地区实际陆续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2009年,产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试点工作,为建立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经验。
当前,各地产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积极落实中心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产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调结构、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确保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盲目新上高耗能和产能过剩项目的现象有所反弹,部分新建项目达不到产品能耗强制性限额准进标准要求,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任务十分艰巨。加强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准进关,对促进能源资源公道利用,遏制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产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 “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分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两高”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进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
(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目、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公道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治理、主要结论等内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公道用能,进步能源利用效率。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公道,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公道、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治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治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