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治理,财政部近日制定并下发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治理办法》,进步资金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该办法,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治理。地方政府债券收进全额纳进省级财政预算治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进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进市、县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进安排的支出纳进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治理。
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进安排支出的部分和单位,要将支出纳进部分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治理。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心财政同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中心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假如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至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回还。对于未按时上缴的,中心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心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办法还夸大,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中心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