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于2008年7月3日发布第16/2008/QD-BCT号函,公告对出口钢铁货品暂时实施自动审核其输出许可的规定。该公告将自刊登越南政府公报后15天生效,并将适用于进口及国内生产属越南财政部2007年12月20日第106/2007/QD-BTC号公告优惠进出口税率表中第12章的钢铁货品,惟对暂进复出或过境的钢铁货品,将不适用该公告。
该输出许可仅审核予有从事生产及进口钢铁的企业。
拟出口钢铁或钢坯的厂商,可依该公告附表一表格格式填写钢铁出口登记申请书,并检具钢铁外销合约(约上应详列将以自由兑换外汇结付货款及合约经工商部审核输出许可才生效的规定条文)、货品来源证实(进口报关单或财政部规定买卖发票)及经验证与正本无异的营业登记证复印件(适用于首次出口者),邮寄企业所在地工商部辖属进出口治理处(该处职员不直接亲身收件):
1-河内进出口治理处(河内市丁先皇街91号),受理河静省以北省区厂商。
2-岘港进出口治理处(岘港市阮志清街132号),受理从广平省至平顺省区内厂商。
3-胡市进出口治理处(胡市章扬街35-37号),受理胡市及南部省区厂商。
该等治理处自接获合格且齐全文件的3个工作天内,在申请书上进行确认后即可出口。厂商在出口每批钢铁后,均须按该公告附表二格格式填写,以提报其相关进出口治理处。各进出口处将审核厂商第2次钢铁出口申请,若其前次出口钢铁达成输出许可上载列数目80%以上者。